票据基本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258字)

在票据签发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必要的主体,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完全,这种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受款人。票据基本当事人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例如,当汇票、支票、本票的出票人就是受款人时,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当汇票的出票人本身是付款人或支票、汇票的付款人作为受款人时,其基本当事人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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