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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9页(390字)

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4)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5)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6)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7)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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