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权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408字)

又称票据权利人。

持有票据并有权行使票据权利的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例如,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前手背书人、保证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票据最初债权人是受款人,以后从受款人受让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被背书人)也成为票据债权人,而受款人则成为债务人。

票据债权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除非票据禁止转让,债权人可以背书交付票椐或仅凭交付票据将其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毋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有不同的票据权利,例如,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及其前手等票据次债务人有追索权。此外,因履行付款或偿付义务而取得票据的人也是票据债权人,例如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参加承兑人就是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的债权人,该参加人有权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对票据作清偿的背书人就是该背书人的前手和出票人的债权人,该背书人对其前手和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