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7页(521字)

又称执票人。

持有票据的人。即持有票据的受款人、被背书人或持票来人。票据的债权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受款人,受款人即成为持票人;受款人将指示式抬头票据通过背书交付转让给被背书人,该被背书人即成为持票人;来人式抬头票据的持有人或经前手空白背书后取得票据的受让人也是持票人。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1)付款请求权,有权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2)追索权,当票据被拒付,有权向包括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在内的一切在票据上签名的人要求清偿票款。

(3)诉讼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起诉。(4)票据转让权,除票据上载有禁止转让文句,有权将票据以背书交付或仅凭交付而转让票据权利。

持票人必须持有合格的票据,在票据规定的时间或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或付款提示;票据一旦遭到拒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以及行使追索权。

英美票据法将持票人分成单纯持票人(即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三种,并对这三种持票人有不同的保护规定。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将持票人分为持票人和合法持票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将持票人分为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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