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8页(483字)

票据的支付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即付款人不能以其他行为或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的必要项目之一。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证券,如果票据上规定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后付款人才付款,例如;“货与合同相符付一万英镑”;“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付款”等,则票据支付就属有条件的,依票据法规定,该票据无效。

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果在汇票上指定必须在某项特定资金中付款,例如,“从叁号帐户内付一万英镑”,“从出售某批纺织品所得的收入中付某甲五万英镑”,则这种记载也属支付是有条件的。现代票据有时必须记载某些事项,为使票据关系人不致误以为这些记载失去“无条件支付”的性质,《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篇第3-105条特别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下列事项,不影响票据的无条件支付。例如,票据记载系根据某一信用证所开立,记载票据上行为之约因等等。《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票据可以记载下列事项不作为支付条件:(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2)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3)该票据项下的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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