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持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7页(436字)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对某一类持票人的特定名称。

根据该公约第4条(7)款的规定,受保护持票人是指:(1)在取得票据时,票据的表面是完整的;(2)在成为持票人时,不知晓票据的任何当事人对票据有任何权利主张或抗辩;(3)不知晓该票据曾有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遭退票的事实;(4)该票据未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的期限;(5)没有以欺诈、盗窃手段取得票据或参加与票据有关的欺诈或盗窃行为的票据持有人。受保护持票人同英国票据法中的正当持票人相似,但公约对受保护持票人不以支付对价为条件,而英国票据法则规定正当持票人必须是善意的并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公约对受保护持票人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除特别规定的几种情况外,当事人不得对受保护持票人提出任何抗辩,而且受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不受任何第三人对该票据的任何权利主张的限制,除非这种权利主张是由他本人同提出权利主张的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所引起的。除有相反证明外,每一持票人均推定为受保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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