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式抬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223字)

又称持票人抬头。

票据上载明以持票人为受款人的表示。票据受款人的记载方法之一。例如:付持票来人;付甲公司(或银行)或持票来人。来人式抬头票据可以流通转让,而且在转让时毋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票据即可实现转让的目的。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不允许汇票和本票作成来人式抬头,但支票可以作来人式抬头,并规定,当支票未记载受款人名称时,该支票即视为来人式抬头支票。英美票据法允许任何票据都可作成来人式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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