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4页(439字)

又称付款期限。

票据上记载的应该付款的日期。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到期日应记载于汇票或本票上(支票上没有到期日制度),如未记载,该汇票或本票视为见票即付。到期日在票据法上的作用有:(1)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其后的两日内作付款的提示。

(2)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自到期日起算。(3)持票人不得于到期日前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于到期日前预为付款。到期日前的付款,持票人可以拒绝,否则,持票人自负其责。一般来说,汇票、本票的到期日共有四种:(1)见票即付,付款人于“见票”时即应付款。

所谓见票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之时,这种票据的提示日就是到期日。(2)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人在见票后经过出票人所定的一定期间后付款。(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这是自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此期间由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在票据上)付款,以该期间的末日为到期日。

(4)定日付款。以票据上所记载的确定日期为到期日。大多数汇票,本票都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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