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4页(348字)

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旨在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具体地说:(1)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是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内容是一定金钱的支付请求,付款必然是支付票载的金额,故与民法上“清偿”意义不完全一致。(2)票据的最后债务人是承兑后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只有他们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后,可以发生票据关系消灭的效力,他们所为的付款才是票据法严格意义上的付款,并非任何支付金钱的行为都是付款。换言之,票据的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

(3)付款行为是一种足以发生票据法上效果的行为,但是和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不同,行为人并不必在票据上为任何意思即不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行为的要素,所以它是一种准法律行为,而不是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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