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3页(247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2章区域及设立,共5条。规定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由省(市)主管机关根据地理环境及经济利益拟订,报当局主管机关核定;农田水利会的设立、筹备,按本通则规定的要求办理;筹备机构须备具申请书、组织章程草案、事业区域图、事业计划书、概算书及会员全体名册,及过半数人的同意签名,层报省(市)主管机关核准设立;设立后,遇有自然环境变迁或水资源规划变更时,呈报当局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农田水利会及其事业区域合并、分立、变更或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