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5页(416字)

在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后或者拒绝证书作成后的付款。

期后付款的效力,因付款人是否为承兑人而情况不同:(1)承兑人的期后付款。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负最后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在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前始终是一样的。即使在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后或拒绝证书作成后,承兑人仍有义务付款。

所以,承兑人在期后所作的付款与到期日的付款具有同等效力。(2)未经承兑的付款人的期后付款。

付款人尚未承兑汇票时,有两种付款情况:(1)持票人于到期日请求承兑或付款,如被拒绝,在作成拒绝证书后仍可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付款人如承兑付款,其付款亦与到期日付款具有同等效力;(2)如付款人始终未承兑,即没有付款义务,而持票人因未在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已丧失追索权,因而持票人已完全没有票据权利。此时,付款人如对持票人付款,即不发生付款的效力,而属于民法上的无合法原因的给付,对持票人则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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