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7页(458字)

票据的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予以拒绝的行为。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拒绝付款包括:(1)票据到期日持票人按规定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2)票据到期日前,已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破产、停止付款或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3)付款人的破产、停止付款或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英国票据法》规定,拒绝付款包括:(1)持票人正式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或不付款;(2)当付款提示依法被免除时,票据未得到付款;(3)付款人避而不见,持票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作付款提示;(4)付款人是杜撰的,死亡或破产。各国票据法规定,当票据因拒绝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即获得对其前手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其直接起诉,或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即期汇票和支票如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不能对付款人起诉,而只能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其债务人进行追索。拒绝付款须由拒绝付款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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