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本票和发票法律冲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2页(368字)
1975年在美洲国家组织主持下在巴拿马城订立的一项旨在解决美洲国家之间关于汇票本票和发票法律冲突的地区性公约。
迄今为止,已有16个美洲国家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共18条。
公约主要内容:(1)对因汇票而承担债务的行为能力,汇票的签发、背书、保证、参加、承兑或拒付的方式,因汇票而产生的一切债务,承兑、付款、拒付的程序和期限,如遇盗劫、偷窃、伪造、遗失、毁灭或破损以致无可使用时所采取的措施,一经原告选定有权受理因汇票的议付所引起的争议等适用何地的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明确规定本票可以准用汇票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发票,则仅限于缔约国将其视为流通票据时,也可以适用汇票的原则性规定;(3)明确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批准签字、加入的手续,同时允许对部分条款声明予以保留,也有权撤销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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