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6页(421字)

又称交单方式、放单方式。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凭单据收取款项时,规定银行向付款人交付单据的前提条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条件:(1)付款交单。

即以付款人付款作为交单的条件。在付款交单情况下,按付款时间的不同,还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2)承兑交单。对于远期跟单汇票的托收,规定以付款人承兑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交付单据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远期付款托收时,为了减少出口商的风险,较多使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但有时为了便于进口商提前出售货物加速资金周转,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委托人授权银行允许付款人凭其出具的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

此种做法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但此时委托人要承担货物已被提走而付款人到期不付款的风险。

但如代收行未经授权,擅自将单据凭信托收据借给付款人,则到期收不到款的风险就应由擅自将单据借出的代收行承担,该代收行负有在汇票到期日向委托人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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