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指示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7页(307字)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向银行递交的有关托收事项的书面文件。

托收指示书必须完整和明确地写明有关的托收指示。如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该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的前提下,尽力查明其确实地址。如系跟单托收,则托收指示书还须载明交付商业单据的条件,例如,对远期付款的跟单托收必须说明是承兑后还是付款后交付单据,如未曾说明,按惯例,代收银行应在付款后才可交付单据。托收指示书还要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情况下,应否作成拒绝证书,作出特别指示。如无此特别指示,银行则不予办理。

总之,银行只被允许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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