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8页(224字)

由某项合同或票据所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委托人与付款人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由出口人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贷款,出口人交付货物后便成为债权人,同时也就成为托收业务的委托人,而进口人则成为债务人,同时成为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往往是该票据指定的受款人或执票人,付款人则为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或推定的银行;而支票的付款人则是出票人指定的存有足够款项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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