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8页(218字)

非契约性的一般业务关系。

付款人在确认其对托收款项的付款责任前(例如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前),对代收行并不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只是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契约所确定的债务人地位承担该托收款项的付款责任。通常,代收行应是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或存在类似业务关系的银行。

如果它们之间不具备这种关系,那么代收行一般应通过与其有帐户关系并且与付款人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并要求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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