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1页(454字)

在信用证业务中负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者。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2)受益人,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商;(3)开证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4)通知银行,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并转交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5)付款银行,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6)议付银行,愿意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7)保兑银行,接受开证银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再加以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具有和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8)偿付银行,信用证上指定的对议付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进行偿付的银行;(9)转递银行,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的银行;(10)转让银行,应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11)承兑银行,对受益人的汇票办理承兑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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