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4页(623字)
信用证一经开出并通知受益人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有关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承诺:如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则即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延期付款,则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承兑,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议付,支付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的,也视作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付款保证。当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书时,应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它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具有约束力。
以受益人未发出此类通知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和尚未被接受的修改,则视为受益人已发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信用证从该时起已被修改。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接受同一个修改书中的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装货和交单,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可取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