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付款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4页(428字)

规定受益人提示即期汇票及/或单据时,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即应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受益人请求付款时,按信用证规定,可使用汇票,也可不使用汇票,仅提示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规定时,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承诺:如信用证规定即期付款则即期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虽不禁止其他银行议付,但开证银行并不承认议付,受益人只能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要求付款。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银行付款,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为开证银行所在地,开证银行在受益人提示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时,应立即作终局性付款;如指定由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银行进行付款,开证银行也要保证该款的照付。

指定的付款开证银行若为出口地的通知银行或转递银行,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为该指定银行所在地,该指定的付款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后即无追索权。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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