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331字)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里指定其他银行不是以付款银行的身份买入受益人的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
被指定进行议付的银行为议付银行。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一项确定承诺为:“如信用证规定议付,支付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及/或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按照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不应要求凭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类汇票为额外单据。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后,如遭到开证银行拒付,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1)自由议付信用证;(2)限制议付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