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6页(295字)

又称真远期信用证。

未规定由开证申请人(买方)负担远期付款的利息或未规定经承兑后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买方)负担的信用证。卖方远期信用证即一般正式的远期信用证。

买卖双方以远期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远期的利息一般已计入货价,自不需再由买方另外负担;受益人(卖方)若需将经承兑的远期汇票贴现,则贴现费也应由卖方自己负担。卖方远期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须提交汇票并经承兑的,为承兑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只需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可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指定银行提交汇票及单据办理议付的,为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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