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3页(225字)

应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转让银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银行、议付银行、付款银行或保兑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被要求转让的银行(即转让银行),不论其是否保兑了信用证,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该银行明确同意,该银行并无办理转让的义务;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在该费用付清以前,转让银行无办理转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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