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金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177字)

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商业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在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应一次使用完毕;在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各批装运的货物的货款总和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凡在信用证金额前有“约”、“大约”或类似词语时,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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