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破产时议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5页(210字)

开证银行破产后,议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议付银行办理议付后向开证银行索偿时开证银行破产,可向卖方进行追索。

(2)议付银行持有经开证银行承兑的汇票,如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仅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但可在办理了拒绝证书后,向卖方追索。(3)开证银行破产后,如信用证尚未被利用,议付银行可对信用证受益人拒绝议付,即使为指定的议付银行,也可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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