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破产时付款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5页(240字)

开证银行破产后,付款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开证银行破产后,付款银行可拒绝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付款。

(2)付款银行付款后向开证银行索偿时开证银行破产,付款银行可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但付款银行仅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3)如付款银行持有开证银行的存款或其他资产时,有权要求用以抵销债务,不足之数可向清理人要求摊付。

(4)付款银行进行付款后,不能因开证银行破产而向卖方追索,也不能越过开证银行的清理人,要求买方直接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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