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疫病地区划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8页(51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2条规定,地区指在国内为控制疾病而划定的某一地区。区域是为控制疾病而划定的几个国家或相邻国家的某区域范围。第1.4.4.3条规定:(1)一个国家要建立控制某种动物疾病的区划系统,该病必须是法定报告疾病。(2)不同地区类型的要求因病而异,地区大小、位置及界线取决于疾病及其传播方式和国内疫情。某一疾病合适的地区或区域划分具有不同的条件。地区的大小及范围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地区界线应由有效的自然、人为或法律边界清楚划定。必须要不断监督检查,防止牲畜穿越界线。另外,还必须控制地区内和地区间动物产品、动物遗传材料、生物制品,病料和动物性饲料的交流。(3)建立地区区划体系的国家,必须要有一套有效的兽医组织和管理机构。还必须设立适当的行政机构,提供法律支持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4)兽医机构必须要有供其支配的必要资源,并必须有能力监督检查边界线,维持临床及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必要的诊断试验。疾病爆发必须迅速向国际兽疫局报告,并提供文字证据,说明疾病监控系统,即使不在全国至少应在不同地区有效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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