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8页(408字)

国际商会制订的供合约当事人处理合约保证书时适用的一种惯例。

于1978年6月20日在该会理事会上拟定通过,称为《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国际商会为了谋求保证书条款的标准化和保证书项下合约当事人在法律权益上的均衡,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密切联系下而拟定的。

规则中规定了受益人、委托人和保证人相互间的权益以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规则共分适用范围、定义、保证人向受益人承担的责任、索偿限期、保证书的到期、保证书的退还、合约和保证书的修改、索偿要求的递交、索偿要求的证明文件、引用的法律和争议的解决等11部分,并还附有对规则的注释。

在规则中明确提出,如保证书中未列明适用的法律,则为保证人所在地的法律。在导言中建议不使用单纯的或无条件偿付的保证书。由于使用保证书的情况复杂,各国法律的对待亦有很大的不同。迄今为止,国际间使用的保证书上很少有声明按照该统一规则开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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