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担保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9页(373字)

保证出口商未履行交货义务时退回进口商预付订金的信用文件。

在一些交易中(主要成套设备的交易),出口商为避免按合同要求制成出口商品后,进口商突然违约,不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而遭受损失,因此,在合同中规定,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应先预付一部分订金(一般为货款的10%~15%),并在货物备妥时开立信用证。出口商以进口商交到订金作为开工制造商品的前提。

而进口商在交付订金后,担心出口商不交货,造成订金的损失,就要求出口商通过银行开具预付担保书,由银行保证在出口商未按期交货时,代负退回订金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此种担保书有时效和金额的限制,在出口商采用分批交货时,银行的担保责任随每批货物的交付而按比例减少,交货全部完毕后,担保书即自动失效。

该项担保书的责任范围,仅限于订金的退回,而不负交货后所发生的索赔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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