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累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2页(386字)

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有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实行全球性累计,把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他们之间所提供的原料和零部件的价值可以互相累计。这对所有受惠国(包括我国)出口产品享受这些国家的普惠制待遇是有利的,从任何受惠国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出口至这些给惠国时,仍可作为完全原产品减免关税。其他给惠国实行区域性累计,把某一个或若干个区域性的国家联盟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只有同属于上述区域性联盟的受惠国所提供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可以互相累计。目前,由于我国未加入区域性的国家联盟,区域性累计对我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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