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联系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5页(681字)

可以享受关贸总协定条款中所规定权益的关贸总协定非正式成员方。

关贸总协定除了正式成员外,还有两类非正式成员也可享受关贸总协定条款中所规定的权益。这两类非正式成员是临时成员方和事实上适用总协定规则的国家(地区)。

这两类非正式成员,在关贸总协定术语中,通常称为联系国(方)。(1)临时成员方,指根据《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已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并准备进行正式加入谈判的国家(地区)。

临时成员方往往是即将被接纳为正式成员以前的一个步骤。临时成员方有权参加缔约方大会,参加关税减让及贸易谈判活动,可根据总协定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享受其他成员方给予的减税待遇,但无选举权和总协定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所规定的谈判权,即当某一成员方撤回自己对某一产品的关税减让时,临时成员方无权直接要求补偿,因它们尚未作出关税减让。

这类临时成员如果不重订《临时适用议定书》或未被接纳为正式成员时,其临时地位通常保留三年。(2)事实上适用总协定规则的国家(地区)指那些历史上曾经是宗主国的所属领土,当时已由其宗主国以托管关系加入总协定并适用总协定规则,在获得独立后,根据总协定第26条5款(丙)规定,仍在事实上继续适用总协定的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但在法律上尚属未获得关贸总协定正式成员方资格的国家(地区)。这些国家(地区)对其未来贸易政策、发展方向以及是否正式参加总协定尚在酝酿之中。在此酝酿期间,(总协定条款中对此并无时间限制规定)这些国家(地区)可事实上适用总协定规则,可享受包括关税减让在内所有的权益而不必承担对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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