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页(372字)

(1)禁运原指一国针对外国的不法行为,采取扣押该国在本国港口内的船只,或接管其财产的办法进行报复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强迫该国对其过错进行赔偿,以促进争端的解决。因此,对于被扣留的船舶,通常是暂时扣留而不是没收。此外,在有战争危险时,为防止本国船只落入敌手或有必要调查船舶的用途时,实行禁止本国船舶出港的措施,这种做法称为国内禁运(Civil Embargo)。

(2)现在此词多被用作施加经济压力,进行强制或惩罚的手段,指一国或数国部分或全部禁止对某国的出口以及从该国的进口。

如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为孤立以色列,对非友好国家削减乃至停止石油供应,这种做法被称为石油禁运。1951年5月,美国利用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对中、朝两国实行“禁运”的非法决议,禁止各国向中国北朝鲜运送武器和战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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