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页(434字)

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贸易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换文等。狭义的贸易条约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多属于大型的综合性的贸易条约。

按缔约国的多少,贸易条约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

前者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后者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到缔约国国民的入境、对公司和个人的保护、贸易、航行、专利、税收、收益和资本的汇出、对财产的取得、申诉权等事项。

贸易条约通常要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全权代表签订,大型综合性的贸易条约还需经缔约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并在互换批准书之后,方能生效。如果贸易条约的缔结不需通过立法程序,则在签订之日或规定之日即可生效。条约一般都规定了有效期,期满后如不延长有效期或续签新约,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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