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全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5页(786字)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总协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全体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在总协定中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在总协定英文文本中,缔约方全体两个单词,全部用大写的字母书写成“CONTRACTING PARTIES”,它具有特殊的含义,即,它们是按照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方式进行正式联合行动的组织。(实际上,在总协定公报和关于总协定的着作中通常都是用“Contracting Parties”代替“CONTRACTING PARTIES”,而英文小写成contracting parties时则指各个缔约方。

)缔约方全体是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于其文本条款中的组织机构。缔约方全体拥有下列权力:(1)具有立法权。例如它们通过了总协定的第四部分条款以及对总协定某些条款作出修改;(2)有权对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它所作的解释即构成惯例,而总协定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无这种法律权力;(3)有权批准总协定各工作组、各委员会以及专家小组提出的建议与报告;(4)根据总协定第25条第5款,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全程序规则》第8、9条,批准非总协定缔约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总协定观察员身份;(6)批准总协定的预算。此外,缔约方全体还具有一种准司法职能,即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协定的条款规定相一致,以建立与总协定第24条中所作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方案等问题作出裁决。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缔约方全体的权力未曾有过变化,但是,实际上,由于代表理事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其权力已经有所改变。缔约方全体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审议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

缔约方全体设有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年,由缔约方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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