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6页(678字)

关贸总协定的一个重要执行机构。

1960年6月4日,在关贸总协定16届缔约方全体大会上作出了一项决定,成立“代表理事会”以取代原先的”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从总协定的法律及其组织结构来看,理事会既是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组织,也是缔约方全体的一个执行机关。它是由缔约方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方代表组成,这些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总部所在地日内瓦都有常驻代表。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九次会议,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而参加理事会的成员已占到缔约方的2/3以上,因此理事会作出决定完全有可能为缔约方全体所确认。赋予理事会的职能有以下几项:(1)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在会议期间所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2)负责筹备缔约方全体大会;(3)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4)它有权对总协定各个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附属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它们的工作报告并酌情向缔约方全体提出对某项事务的处理意见。理事会设主席,任期一年,由缔约方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在1968年11月25日缔约方全体举行的第25届大会上,要求理事会最大限度地运用1960年所赋予它的权力,以使它们能集中精力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因此,理事会在总协定的活动中扮演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代表理事会所属的主要常设委员会有:十八方咨询集团;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保障委员会;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咨询组;发展中国家优惠安排委员会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