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7页(213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关税减让停止或撤销的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一缔约方确定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方政府未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或已中止为总协定的缔约方时,则这一缔约方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或撤销其作为总协定附件的经过双边谈判议定的减让表中的有关产品的减让。但缔约方在决定采取此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方全体;与该项产品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方可以要求与该缔约国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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