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7页(311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巩固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实施的条款,即关贸总协定条文的第二条。

该条款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这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缔约方之间就任一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出口国)与主要进口国经过谈判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后,即将减让产品和减让税率列表送交总协定每一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谈判委员会,列入关税减让表,作为总协定条文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不经过谈判而无条件地和自动地享有此项产品减让的最惠国税率。因此,总协定条文第二条“减让表”,起到巩固多边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地和稳定地具体实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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