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96页(796字)

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劳动者的收益和劳动贡献、经营成果直接挂勾的一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三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第一种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制,它主要规定了国家保证企业必要的生产条件,企业对国家承担一定的生产计划和财政上交任务,具体形式是利润承包、利润留成、地区包干、亏损包干等。第二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通过经济合同等形式,来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供、销的经济联系,明确规定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第三种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合同制。其具体形式有:金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和内部合同制、经济包干等,也可以包产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这几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最大优点是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三者统一起来,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从而调动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但经济责任制也有它的局限性,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指导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有可能产生以下问题:为了多得利润,利润大的产品争着上,出现不顾国家计划及市场需要的盲目生产;压低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使国家受到损失,或者只顾眼前,拼设备,使企业缺乏后劲;由于企业自主权扩大了,国家在基本建设方面投资规模就更难以控制;有的企业可能会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有些企业领导人,由于个人权力的扩大,有可能产生以权谋私、任人唯亲、宗派主义等倾向。因此,必须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和职工群众,正确发挥经济责任制的优越性,防止和反对在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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