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壁垒争端专家小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4页(622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在缔约方之间解决技术标准争议而进行贸易专家小组审议所确立的程序。

具体规定:(1)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主席应保持一份在技术领域和贸易关系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备用专家名单,名单主要由各缔约方的官员组成,但也可包括一些非政府官员的专家;为此各缔约方应在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提交愿意参加贸易专家小组工作的专家名单。当需要组成专家小组时,该委员会主席可在7天内从备用名单中挑选3至5人组成专家小组,与此有关的各缔约方应在专家小组组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小组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但若无正当理由则不得反对提名。(2)争端当事缔约方或与争端当事方为同一关税同盟的缔约方的公民不得成为与该争端有关的贸易专家小组的成员。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不作为政府代表,各缔约方政府不得给专家小组成员下达指示。

(3)如果有多个缔约方就同一事件要求成立专家小组,一般只成立一个单独的专家小组,如果有必要成立多个专家小组,则应尽量使同样的一些专家同时担任多个专家小组的成员。(4)专家小组一经成立就立即制定出工作程序,对所收集的资料应负责保密(如有保密要求)。

专家小组应充分考虑争议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并在争议各方传递意见和促进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未能取得结果,专家小组则向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正式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若已促成协商解决,则仅向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简要报告所达成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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