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6页(789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要求用户政府承担保护商业机密义务的规定。

装船前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必然要向出口商索取有关的资料,其中有些资料可能是从未公开过的,并且一旦泄露就有可能损害出口商的利益。装船前检验协议的签字方是各国(地区)政府,因而承担协议义务的只能是各缔约方政府,而不是装船前检验机构。然而在装船前检验过程中的保密行为主要却是由装船前检验机构来具体承担。

因此,用户政府一旦委托或授权某个装船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它就要对该装船前检验机构的保密行为负全部责任。

用户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主要有几个方面:(1)确保所委托或授权执行检验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所收到的、未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未全面公开的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即有关的情况只限于为提供者和装船前检验机构所了解,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机密性商业情况。(2)应资料提供者的请求,用户政府应保证有关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就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3)用户政府通常不应向有关的装船前检验机构索取检验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但如果用户政府为了安排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法、清关、进口许可或外汇管理而需要了解一些情况,而这些情况又因从未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过而被作为商业机密来对待,用户政府可以要求有关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向其提供这类资料,但得到机密资料后则应承担保护机密的直接责任。(4)用户政府应确保所委托或授权执行检验的装船前检验机构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与检验无关的商业性机密情况(出口商自愿提供除外),其中包括:①与专利有关的生产数据、特许的或未公开的或正在办理专利授权的生产方法;②未公开发表的技术数据(为了证实商品符合既定技术标准及法规所必需的数据除外);③内部核价或生产成本核算方面的数据;④基于知识产权的所得;⑤利润水平;⑥出口商与其货源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