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客观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9页(451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各缔约方实施原产地规则所确定的一项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尽管原产地规则与商业政策及商业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各缔约方在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过程中必须以客观标准为基础,不得把原产地规则作为追求贸易或投资利益的手段,不得对国际贸易或国际投资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不得提出不正当的限制性的或某些与产品的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要求作为确定原产地资格的先决条件,不得对某些国家(地区)的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提出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高要求,从而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制造障碍,也不得以不合理的低要求为某些国家(地区)的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和市场进入提供特殊方便,从而在有关产品的出口国(地区)之间制造了不公正竞争。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在审定原产地资格的过程中凡要求对方同意提供贸易数量、价格、生产技术或研制等与生产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资料,并以此作为先决条件等,均属不正当的限制要求,也即违反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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