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最佳资料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5页(750字)

有关当事人需尽可能地提供准确、全面、完整的有关资料和手段的规定。

它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步骤。反倾销调查开始后,对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要的资料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何组织资料,调查当局应尽快地作详细说明。

如果资料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调查当局应保证自动地根据现有事实,包括国内产业要求开始调查,并作出裁决。

在作出裁决前应考虑到适当地送交所有能证实的资料,以便能在调查中不太困难地使用。

调查当局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特别的方式(例如计算机带或计算机语言等电讯手段)作答复。调查当局在提出这一要求时,应考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否适当的能力以较好的方式作答复,不应要求公司企业在答复时使用其本不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如果资料是以特别方式(例如计算机带)提供的,而调查当局没有能力处理该资料,则资料应以书面方式或者调查当局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提供。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已尽了其最大努力提供资料,但结果并不理想,这不应成为调查当局置之不理的理由。

如果证据或资料不被接受,则应将不接受的理由通知提供人,并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解释,要及时考虑调查的时间限制。

如果调查当局认为该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则应将拒绝该证据或资料的理由予以公开。如果调查当局不得不以第二手资料,包括要求开始调查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作出包括正常价值在内的裁决,他们应十分谨慎地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当局可自行对于从其他独立渠道来的资料(例如公开的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海关报表上的关税收入等)的合理性作核查,并在调查期间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处获取资料。

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予以合作,调查当局不能获得有关资料,裁决将根据其他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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