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5页(781字)

就反倾销行动进行公开通告。

在整个反倾销诉讼过程中,进口国有关当局要将一些主要情况予以公告。这些公告主要有:(1)调查公告。

当有关当局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调查是必要的,受该调查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得到开始调查的通知,并且要予以公告。开始调查的公告应包括以下资料:出口国的名称和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诉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导致所称损害的概要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其陈述的地址;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2)裁决公告。任何有关肯定的或否定的、最初或最终的裁决,根据有关接受承诺的规定,终止该项承诺的决定和撤销裁决的决定都应予以公告。

每项公告都应列明调查当局认为是重大的所有有关问题和法律的详细调查事实和结论,并应送交受调查或承诺的产品当事人和已知的其他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实施临时措施公告。

实施临时措施的公告应发表关于倾销和损害最初裁决的详细说明,并应提及导致接受或拒绝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对于保护机密资料的要求应给予充分的注意。公告尤其应包括下列五项事项:①供应者名称或有关的供应国名称;②产品说明。

该说明对于海关是充分的;③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④导致作出损害裁决的因素,包括除倾销因素之外的、在损害裁决中已经考虑的种种因素;⑤导致裁决的主要理由。(4)最终公告。

关于规定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肯定裁决在其暂停或终止调查的公告中应包括所有有关情况、事实和法律问题、导致实施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的理由,对保护机密资料的要求应给予充分的注意。公告尤其应包括上述五项事项,以及接受或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提出的有关意见或请求的理由。

一项根据价格承诺规定因接受承诺而终止或暂停调查的公告中应包括承诺的非保密部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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