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控贴补的严重歧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8页(383字)

贴补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之一。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认为,在产生下列情况时,可推定为存在严重歧视:(1)综合贴补率超过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2)向出口活动提供的贴补,例如要求达到一定的贸易净顺差。

(3)向出口值占其生产总值某一百分比或该百分比以上的企业或行业提供的贴补。此外,还规定,在产生下述之一或数种影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严重歧视:(1)贴补的结果是替代或阻碍了同类进口产品进入实施贴补的缔约方市场。

(2)贴补的结果是在第三国市场替代另一缔约方的出口产品。(3)与同一市场上另一缔约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贴补产品的价格大幅度削减,从而导致价格抑制、价格疲软或销售损失。

(4)与若干年前相比,实施贴补一方的某一特定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有了增加,而这种增加是自实施贴补以来在一段时期内呈持续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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