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准司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0页(559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可以对争端作出裁决及批准制裁措施的权力。

这一权力属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如果某个缔约方的利益受到了其他某个缔约方违约行为的损害、并且所有协商解决的尝试都已告失败及有关争端解决的建议或裁决已被造成这一损害的缔约方所拒绝,缔约方全体可以批准受损缔约方撤消或暂停对造成其损害的缔约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有关程序并没有规定可以对违约缔约方采取惩罚性措施或直接的强制措施。如果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存在某种强制力的话,它也是通过“道德压力”起作用的:当某个缔约方所采取的某项违约措施危及或损害了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全体缔约方的集体行动便具有间接的强制力(如通过共同对违约方暂停履行有关义务来施加的压力)。

缔约方全体的集体行动实际上具有经济制裁的性质,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并没有把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它只是以制裁、或者说是以制裁威胁作为一种外交压力,来促使有关缔约方接受争端解决程序所作出的建议或裁决。总之,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一方面表现在它不诉诸司法程序来判明谁是谁非、或确定某个缔约方在某个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在对争端作出裁决,并通过施加有效的压力使那些背离关贸总协定纪律体系任何规定的行为尽快地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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