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6页(375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争端解决协议中关于针对专家小组调查报告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的规定。
确立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纠正专家小组报告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错误,以及保证争端解决结果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其主要内容有;(1)在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申诉意见并要求审议时,需要所有争端当事方无条件地接受申诉审议结论作为先决条件。(2)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一个独立的申诉审议机构(由3个正式成员和4个候补成员组成),对具体申诉的审议由7个成员中挑选出来的3人承担。(3)申诉审议程序必须迅速完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4)对于申诉审议的结论,必须将其作为最终裁定而加以无条件地接受,除非总协定理事会作出其他决定。(5)申诉审议程序不得与总协定第二十五条关于联合引动的规定相冲突,即各缔约方有权引使关于联合行动表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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