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4页(454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关于保护商业信息的条款。

这一条款的主要规定是:(1)各缔约方应以法律手段保护所有缔约方自然人或法人能掌握的商业信息,即阻止任何人以违反诚信商业原则的方法泄露、获取或运用这类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违反诚信商业原则的方法包括通过盗窃、贿赂、违反合同、引诱别人违反合同、不守信用等获取受到保护的商业信息。

(2)有资格受到保护的信息应是有商业价值的机密信息,即不为公众所知或不容易获得的信息。(3)不应对权利人所拥有的信息实施强制许可。(4)各缔约方出于完成政府职责目的或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国家安全、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等),可以要求商业秘密信息所有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但向第三方透露信息必须得到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同意,并促使商业秘密所有者与获得此秘密的非政府实体达成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性使用。(5)各缔约方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事务的过程中,对所得到的任何信息,在未得到申请者的同意和司法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者或其他政府机构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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