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2页(453字)

专利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专利局驳回或拒绝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而提出的书面请求。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专利法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书一式两份,并说明异议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条件。

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书,应当通知异认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被视为未提出异议。

异议书中未写明反对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专利局应当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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