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3页(367字)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为原来提出的日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专利法也允许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按照我国专利法,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项申请的国家,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该国受理机关证明的该申请文书的副本,否则,即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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