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6页(979字)

英国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05年颁布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法》,该法经1919年、1937年、1938年的修订,于1938年4月正式颁布,全文共71条。1938年,英国又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也一直沿用至今。

英国商标制度有下列特点:(1)对注册商标实行双重保护。在英国,对未注册的商标,根据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以禁止假冒商品的方式间接地加以保护,商标所有人不能仅就商标侵权行为起诉侵权者;而对已注册的商标,不仅给予上述的传统间接保护,而且允许所有人根据成文的商标法直接就商标侵权行为起诉侵权者,即给予直接的保护。

(2)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很严格。英国的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时,要确定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和识别性程度,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确定它是否与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权利等有冲突。

(3)英国商标注册登记实行两部制,即注册簿分为A、B两部。能在A部注册的,必须是以特殊方式表示的公司名称、人名或商号,或是创新的词或其他具有识别性的标记,但不能是直接提示商品质量或特征的标记。

能在B部注册的,识别性可以差一些,尽管一些字或词在注册审查时被定为无识别性,但只要它在使用中可能产生识别性,便可在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有权比B部中的范围广。

在B部注册的商标在使用7年后,如被认为已具备了识别性,则可以上升到A部。(4)使用商标是维持商标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

未曾使用过的商标,只要其所有人表明意欲使用,就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在7年中未中止使用,又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则可成为无争议商标。(5)英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为14年,可以无限续展。(6)注册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无论转让合同还是许可合同都必须在专利商标局登记并获准才为有效。

注册商标可以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在单独转让的情形下必须由专利商标局在转让后6个月内在《商标公报》中公告,以防在市场上引起混淆。未注册商标可以按照普通法转让或许可,无须在任何部门登记,但必须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而且受让人的权利与原所有人一样是有限的。

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英国参加了《制止商品生产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德里协定》和《尼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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